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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八至十


  考試院院會今(7)日通過修正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有關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警察局、臺北市、高雄市警察局及其附屬機關部分,在各縣市警察局中新增「警務參」為分局長、直屬隊隊長的調節性職務,並新增「偵查佐」職稱,以激勵基層刑事偵查人員士氣,吸引優秀警力從事刑事偵查工作,另將直轄市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現有部分職稱改為警察專屬職稱,全案將於近日內發布,並追溯自本(94)年7月1日起施行。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自從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警察局分局長、直屬隊隊長職務等階提升後,為考量調節性職務運用的需要,本次院會通過銓敘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銜報送的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修正案,新增「警務參」職稱,等階列為「警正三階至一階」;另為激勵基層刑事偵查人員士氣,吸引優秀警力從事刑事偵查工作,新增「偵查佐」職稱,等階列為「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另為建置警察專屬職稱,院會亦通過:
一、將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的「專門委員」、「科員」職稱,分別改為「警政監」、「警務正」,等階仍維持不變,且為建立逐級陞遷需要,新增「警務員」職稱,等階列為「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二、將各縣市警察局「課員」、「組員」改為「警務員」,等階亦維持不變。此外,為配合職稱選置實際情形及基於職稱簡併原則,將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其附屬機關「副主任」、「小隊長」、「所長(分駐所)」、「輔導員」及「隊員」等職稱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