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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增列年終考績優等等次


  考試院院會本(30)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新增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優等」等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以不超過受考總人數75%為限,其中優等人數不得超過5%,甲等人數以60%為原則,最高不超過70%,丙等人數以2%為原則,如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全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推動以工作績效為導向的考績制度,是本次考績法的修正核心重點,目前公務人員的考績有甲、乙、丙、丁四個等次,增加「優等」等次,主要是為激勵工作績效特別優秀人員的工作士氣,而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人員應辦理退休或資遣,其目的在於淘汰不適任人員。但對連續二年考列丙等或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應於處分前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本次修正並增加主管人員在年度中應與受考人進行二次面談,以及增加團體績效評比的規定,作為評定機關及單位人員考績的依據。此外,對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所應給予的不同程度的懲處處分,在超過一定期間後未行使者,機關將不得行使其懲處權。
  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本次公務人員考績法為全文修正,為能落實績效導向的考績制度,充分發揮人力運用,提高整體行政效能。因此對考績等次、人數比例限制、獎懲規定、平時考核項目等都有增列或修正;另外,對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的政務人員再任公務人員辦理考績、公營事業人員及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辦理考績及因公受傷、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免(停)職處分經撤銷者的考績相關事宜、特考特用人員轉調的考績年資計算等均有增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