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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23)日審議通過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修正草案一案,使考績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得應行政機關採曆年制工作日或配合各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同業務特性的實際需要。本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本次修正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考績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自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止的規定修正為:「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使考績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得應行政機關採曆年制工作日或配合各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同業務特性的實際需要,自行訂定考績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期間,以保持彈性。
  另外,為因應各機關得自行訂定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過渡期間的需要,原考績委員的任期得續任至新任委員任期開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