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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函送「獎章條例」修正草案一案,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院會今(23)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獎章條例」修正草案一案,將於近日內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獎章條例修正草案前於91年3月28日由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但由於立法院第5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能完成修法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有關每屆尚未議決的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的規定,須重提修正草案。現行獎章條例計13條條文,本次重提修正草案計修正10條、刪除1條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服務獎章請頒時間、放寬請頒服務獎章年資的計算方式、增列任職滿40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的規定;增訂各院院長符合請頒獎章條件者的頒給程序規定;增訂各主管院自行訂頒專業獎章的規定;增訂公教人員得於參加國家慶典或集會時佩帶獎章的規定;刪除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的規定。
  本案考試院將於近日內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