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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運用項目增列「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


  考試院院會今(19)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運用項目增列「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後據以執行,對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收益當有正面助益。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及考試院第8屆第275次會議決議,有關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有利於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其作業流程係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議重大投資項目,送基金監理會審定,再送銓敘部轉請考試院核准。由於「國內有價證券出借業務」增列為本基金運用項目,自93年7月正式運作以來,對基金收益的確有正面助益,銓敘部擬將借券業務逐步擴充至國外有價證券。
  銓敘部根據基金管理會評估,認為辦理國外有價證券出借業務具有可收取額外的借券收入,創造新經濟效益、減輕長期資產的資金成本,以及違約風險低等三項效益。
  由於目前本基金國外委託經營、自行經營的股票及債券投資部位龐大,除交易較不頻繁的股票及債券十分適合透過此種延伸性交易,創造新的經濟價值外,即使受託機構或基金管理會欲出售已出借的有價證券,因隨時可要求借券人提前返還,不會影響受託機構或基金管理會的投資決策與行為。
至於本基金委託經營資產是否得以參與有價證券出借,決定權在於基金管理會而非受託機構,惟基金管理會需於確定後正式告知受託機構,以利受託機構配合相關實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