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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19)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前經考試院與行政院於91年12月4日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但立法院第5屆立法委員於任期屆滿前尚未完成審議,依屆期不連續的規定,不再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因此將原送立法院的修正草案重行檢討,除下列三點有所修正外,其餘均維持考試院前與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的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內容為:
一、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增訂對逾期繳費的機關(構)學校加徵滯納金等相關規定。
二、因「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已經考試院、行政院核准列為基金的運用項目,因此將原送條文第9條第1項第1款後段「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文字刪除。
三、配合現行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用語,將「基金款項」的文字修正為「基金費用」。
  另外,財政部94年4月18日來函表示,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16條條文與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不合,建議修正條文為:「參加本基金人員或其遺族依第8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其中屬於參加本基金人員自歷年薪資所得中繳付之基金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但由於目前退撫新制採確定給付制,退撫新制中尚難釐清自繳部分與公提及孳息部分,且退撫給付所包含的新制及舊制部分,分屬不同單位核發支給,究應由何單位辦理扣繳亦有疑問,財政部建議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仍維持原條文的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