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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委員捍衛公務人員高考用人,反對立委提案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之規定,再突破至薦任第八職等


  考試院本(12)日院會中多數委員反對立法院委員擬具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修正草案,擬將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僅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之規定,修正為得以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且不受跨列職等之限制之提案。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目前經委任晉升官等訓練合格人員17742人(現職占薦任者為12657人),其得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總數為101700個,占全部薦任職務數65%,已予合理照顧是類人員權益,如依提案通過,其得任職務總數將增至149935個,達全部薦任職務數95%,將對經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進用之人員產生嚴重的排擠效應。近七年來高考三級之錄取率約僅在4%及5%左右之間,錄取率相當低,在職缺有限情形之下,將減少高考及格者之新血注入,並嚴重影響及降低中級公務人員素質。因此,如同意得以升任薦任第八職等之職務,雖顧到少部分公務人員之陞遷,但對於其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薦任升官等考試等考試及格公務人員而言,是項修正無疑相對阻塞其陞遷機會,將造成高等考試用人及錄取率逐年降低,且高等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日後陞遷無門之極度不平現象。又如作是項修正,嗣後是類公務人員勢將循此途徑,競相要求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使其得以晉升至薦任第九職等,甚或簡任官等,將嚴重影響整體人事制度之穩定。
  吳秘書長並表示,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具有一定俸級、考績、考試或學歷、任職年資及晉升官等訓練合格等資格之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公務人員,得不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晉升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但以所任職務之列等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含薦任第七職等)之職務為限,當初立法目的在解決資深績優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問題,並兼顧考試用人,以及不降低中級以上公務人員之素質,爰在放寬原有規定之同時,將其得予擔任之職等職務酌作限制,以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乙等考試及格任用人員適度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