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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5)日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兼顧機關首長用人權並適度反映機關業務特殊性需求,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前於91年7月2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於立法院第5屆會期結束前未能完成修法程序,依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原則,須重提本法修正草案。
  為使本法的法制與實務更為周妥可行,經考量本法立法意旨並兼顧機關首長用人權及適度反映機關業務特殊性需求,銓敘部研擬本項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計新增2條條文,修正12條條條文,修正後共計21條條文,重點包括:
一、增列免經公開甄選除外規定。
二、明確規定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列等為高的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   序,並增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得免經甄審(選)程序。另增訂擔任免經甄審(選)職務人員,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非屬陞任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
三、合理規範優先陞任期限,規定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以  最近五年內為限。
四、明定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不得辦理陞任,並增訂得併計曾任他機關較高  列等或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的但書規定,另增訂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  長病假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五、擴大遷調範圍及於本機關內部單位副主管、所屬機關副首長、本機關與  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的非主管人員,並得免經甄選程序。
六、增訂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另訂陞遷規定實施,及軍文併用機關人  員得予準用的規定。另規定依本法第十八條訂定的陞遷規定,於發布時  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七、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有關各機關依本法訂定的陞任評分標準、各種  遷調規定及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的陞遷準用規定,  於訂定發布時,應函送銓敘部備查的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以資周   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