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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94)年11月將增辦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考試院院會今(5)日決定,於本(94)年11月29日增辦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89年12月31日前,申請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5年內參加筆試或面試。」由於94年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已於本年4月舉行第一次考試並預定於8月舉行第二次考試,應考人經8月舉行的第二次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因95年起檢覈筆試停辦,將無從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為充分保障應考人應試權益,因此於本(94)年11月29日增辦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牙醫師第二階段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