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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從95年度起取消分試 恢復為一試

考試院院會今(5)日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從明(95)年恢復一試制度。應試科目中,普通科目部分,將列考「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及英文)」2科;專業科目部分,高考三級維持列考6科,普考維持列考4科。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務人員高等考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制度自民國87年施行以來,各界常有改革建言,考量本項考試報名人數日減,並為了增加機關用人效率與減輕應考者負擔,因此決定恢復一試制度。
  院會並通過其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
一、考試類科與應考資格:
(一)考試類科部分:類科設置將配合自95年1月16日施行的「職系說明書」   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由考選部研擬本二項考試類科及   應考資格表報考試院審議。
(二)應試資格部分:行政類科應考資格維持現行不限畢業系科,技術類科   的應考資格採列舉畢業系科。
二、應試科目:普通科目部分,列考「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  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及英文)」2科;專業科目部分,高等考試三級考  試維持列考專業科目6科、普通考試維持列考4科。
三、試題題型及考試時間規劃:由考選部依科目性質、應考人數多寡研擬決  定。
四、成績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部分,「國文」及「法學知識與英文(包  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及英文)」各占總成績10%,專業科目6科,  共占總成績 80%;普通考試部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共6科平均計   算,每科各占總成績的16.67%。
五、實施時機:自95年7月舉行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