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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有關離職儲金提撥率規定


  考試院院會今(28)日通過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3條、第11條,提高離職儲金提撥率,以落實政府對於聘僱人員的照護,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本案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雇主每月至少應按勞工月支工資6%提繳退休金,而未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依現行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率為7%,其中由聘僱機關學校提撥的占3.5%,兩相比較,聘僱機關為其聘僱人員所提撥的離職儲金提撥率,將比一般企業雇主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少2.5%,為期能適度衡平,因此檢討修正離職儲金提撥率,以落實政府對於聘僱人員的照護,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並降低聘僱人員未能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造成的衝擊與不平。
  本次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所定雇主每月至少應按勞工月支工資之6%提繳退休金的規定,將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率,由現行7%提高至12%。另並增訂本次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
  關於本年度各機關財政負擔部分,經銓敘部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研商,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95年度起再計入人事費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