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條、第8條及第5條附表1


  考試院院會今(28)日通過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條、第8條及第5條附表1修正案,將於近日會同行政院發布。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行政院本次擬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條、第8條及第5條附表1,主要是為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的修正,並因應實務需要,重點包括:
一、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公布及因應實務運作情形,修正交通行政機關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須符合該法第3條第1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具簡任官等任用資格,始得參加副長級資位升資甄審。
二、修正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1月1日未占擬升任資位職務職缺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1月1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的規定;配合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發布,修正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升資甄審合格後,自到職日起改敘,並分別適用或準用該辦法規定提敘薪級;增訂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機構人員,於轉任當年度參加升資甄審合格後的核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