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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同意會銜行政院廢止「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考試院院會今(28)日通過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廢止「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一案,將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行政院及考試院前依據民國65年公布施行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5條第2項,於民國66年訂定「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該表實施後,歷經多次修正,至93年4月6日並經修正為「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由於93年9月3日修正施行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已刪除第35條第2項,使「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失去依據,應予以廢止。
  未來有關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從事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降低自願或命令退休年齡標準,將回歸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銓敘部已請內政部改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2項及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