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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21)日通過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配合新修正的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相關條文,並對留職停薪被保險人遲未繳納保費、私立學校教職員延長服務的續保事宜等情形增訂相關規定,本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於民國9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由於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有關被保險人或遺屬權益或屬重大權益的事項,已提昇至公教人員保險法中規定,為配合這項修正及其他事項增修,銓敘部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院會,經院會審議通過,共計修正16條、刪除3條、增訂2條條文。修正要點包括:
一、明定本保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而未如期繳付保險費者,於寬限期間過後仍未繳納時,應自未繳費時起視同退保。
二、配合私立大專院校教職員延長服務事宜,教育部已授權各大專院校自行審核,因此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於退休限齡而延長服務者,應先由服務學校核准延長服務,始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之1已就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或因公死亡,明定各款具體認定情事,因此本次進一步於本細則中闡釋相關款次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