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送內政部警政署研議地方警察機關修編案,適度提升各該機關部分警察官職務等階,並增置相關職稱


  考試院院會今(7)日審議通過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送內政部警政署研議地方警察機關修編案,適度提升各該機關部分警察官職務等階,並增置相關職稱。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本次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是由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施行多項制度,對於刑事鑑識、刑案偵防產生重大變革,地方警察機關刑事偵查單位現有組設須配合規劃修正;另外由於兩岸人民交流頻繁以及婦幼安全、家暴案件日益增加,為因應社會治安任務需要,亦須強化地方警察機關組織功能。相關修正重點包括:
(一)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增設鑑識課。
(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增設陸務科,台中市、嘉義市、南投縣警察局增設陸務課。
(三)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未成立婦幼警察隊的警察局全面增設婦幼警察隊。
(四)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改設刑事警察大隊、原偵查組改設偵查隊,直轄市政府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各分局刑事組改設偵查隊,改置後的「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仍係維持「隊長」、「副隊長」、「組長」現列等階。
(五)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直轄市政府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各分局偵查隊、警備隊,均增置「副隊長」,並於編制表明定,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六)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專門委員」改置為「警政監」,等階仍維持「專門委員」等階,「科員」現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警正二階列虛線」,改置為「警務正」,等階列為「警正四階至二階」。
(七)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警察局「課員」、「組員」改置為「警務員」,其等階仍維持「課員」、「組員」現列等階。
(八)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等階表所列「偵查員(二)」職稱,等階列「警佐三階至一階,全國編制總員額二分之一得列警正四階」,改置為「偵查佐」,等階列為「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九)新增「警務參」職稱,作為各縣市警察局分局長、直屬隊隊長的調節性職務,其等階與分局長、直屬隊隊長現列等階維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