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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刪除國家考試須由監察委員監試的相關規定,改於典試法中增列其他監督機制


  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監試法廢止案暨典試法第11條及第12條、公
務人員考試法第11條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5條等法律修正草案,刪除國家考試須由監察委員監試的相關規定,改於典試法中增列由典試委員會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試卷的彌封、命擬試題的開拆、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的固封、開拆與核對等監督機制,以維護考試公正形象,提升行政效益。相關法律條文修正草案近期內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由於第4屆監察委員人選於94年1月31日後迄今未能產生,造成數項依據監試法規定,須由監察委員監試的國家考試,在部分試務工作上有所窒礙,致產生對人民應考試權的負面影響,基於政府施政以保障人民權利、增進人民福祉為目的等考量,經全體考試委員及所屬部會首長組成聯席審查會深入檢討後,決定廢除國家考試須由監察委員監試的相關規定,改由典試委員會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關鍵性程序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