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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函送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院會今(3)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放寬受特考特用限制的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調任的限制,使其順利接受移撥;另為鼓勵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而自願退休或資遣,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任職須滿25年始得自願退休的規定,予以調降為20年。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前於93年9月15日由行政院會銜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由於立法院第5屆未完成立法程序,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法案屆期不繼續審議,因此行政院重新擬具該草案,共計21條條文,規範行政院有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等相關配套措施。
  為因應政府改造需要,本條例特別放寬特考特用的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調任的限制,使其順利接受移撥,並規定移撥新職應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另為鼓勵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而自願退休或資遣,以達成人事精簡目的,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任職須滿25年始得自願退休的規定,予以調降為20年。另增加任職滿10年且年滿50歲,以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均得辦理自願退休。
  吳秘書長表示,行政院組織調整案以95年1月1日為實施基準日,為使各機關從基準日開始後,即能配合其調整後的業務職掌,以新組織名稱、編制展開運作,從而展現政府改造的階段性意義,本草案明定辦理自願退離的期間為94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經核定於94年7月1日起一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的公務人員,一次加發最高7個月的俸給總額,其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每延後1個月減發12分之7個月的俸給總額,遞減至1年期滿,不再發給,以提升自願退離之誘因。而對於接受移撥的公務人員,亦在任用、俸給、住宅輔購、福利互助、宿舍借住及訓練進修等各方面,給予周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