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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3)日通過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有關重行審定的規定,以簡化公務人員救濟程序並避免重行審定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雙軌併行。本案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銓敘審定的俸級如有不服,得申請重行審定,這項重行審定的規定,在85年10月16日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定公布後,即產生究竟屬於救濟程序的一環,還是屬於再開程序的疑義。
  經過銓敘部就法理與實務二方面詳慎研議後,基於簡化公務人員救濟程序及避免重行審定與復審雙軌併行等考量,提出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俸給法中有關重行審定的規定,並根據相關機關建議、法律保留原則適用與銓審實務適用有爭議等因素,檢討研修相關條文。草案經今日院會審議通過,計修正7條條文,要點包括:
一、增訂死亡人員當月俸給按全月支給。
二、增訂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的年資,其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者,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再銓敘審定俸級。
三、修正具公務員身分的公營事業機構年資始得提敘俸級,並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得提敘俸級者的屬性。
四、增訂比照俸差減俸的降級人員,應依所減的俸差逐年復俸。
五、增訂停職、復職人員死亡,其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的本俸(年功俸),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者具領。公務人員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本俸(年功俸)。
六、增訂公務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七、刪除公務人員對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如有不服,得申請重行審定的規定,並規定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考試院院會並作成三項附帶決議:
一、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配合研修其他相關人事法規中有關重行審定的規定,以期一致。
二、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訂各項人事業務的標準作業程序,並要求各人事單位及人員確實遵照執行,以避免因人事作業錯誤疏漏,損及公務人員權益。其中應包括送審前應將與銓審相關而須提出的經歷年資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等項目,表列送由擬任人員或公務人員再行檢視核對,並告知不服銓敘審定的救濟程序。
三、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各人事主管機關加強人事人員訓練,充實其專業知能,以提高人事作業效能及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