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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安全維護辦法修正草案已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28)日於歲末記者會表示,為完成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再造工程,考試院已完成「公教員工安全維護辦法」的修正作業。全案經93年10月7日考試院第10屆第103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中。
  公教員工安全維護辦法於84年訂定時,是由考試院及行政院考量實際需要,依職權訂定的命令,直至92年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公布後,才獲得法律授權。本次修正主要重點為:
一、參酌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並兼顧政府經費來源及財政負擔能力,明定各機關應建立預防危害的相關安全資料或手冊。
二、提供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流程。
三、對執行危險性職務者實施勤前教育。
四、於公務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各機關應採取適當的防疫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五、公務人員得請求機關提供安全及衛生的防護措施。
六、公務人員不服請求的結果,可依法提起救濟等。
  本辦法修正草案原已於93年2月間經考試院通過,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時,行政院曾就該草案第12條所涉經費來源及財政負擔等問題提出相關意見,全案再由保訓會另行調查研議後重新擬案,復經93年10月7日考試院第10屆第103次會議討論通過後,再次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
  姚院長表示,本修正草案發布後,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生命、身體與健康的安全,將可提供合理保障,並可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進而提高行政效率與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