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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決議請考選部對涉及限制性別或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的考試類科強化審查機制並儘速發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


  有關93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分定男女錄取人數,據報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認為有違兩性工作平等法擬加以處罰一案,考試院院會今(6)日決議,請考選部對日後涉及限制性別或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的考試類科,強化審查機制,並儘速發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說明近十年來國家考試有關性別比例的實際情形,使社會大眾瞭解全貌。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目前國家考試中僅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巡人員、原住民族、基層行政警察及基層消防人員等6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的部分類科,因職務具辛勞性或危險性,為保護女性,並貫徹憲法第153條保護從事勞動的婦女的意旨,而限制性別或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日前93年海巡特考遭台北市政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裁定構成性別歧視加以處罰鍰1萬元,現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又認為司法特考法警類科分定男女錄取名額有違兩性工作平等法,擬加以處罰。因該類考試請辦案件均經考試院會決議通過,為避免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考試院對此極為重視,經連續舉辦2次全院聯席審查會議,並邀請兩性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用人機關司法院、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及學者專家參加,就全案法制、實務各面向,進行廣泛深入討論。
  吳秘書長表示,兩性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考試院得依任用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的性別條件,二法的差異在於如何認定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的問題。
  基於政府一體的原則,行政機關所為的處分應具一致性,考試院院會因此作成四項決議作為日後審查有關限制性別或分定男女錄取名額時參考:
一、請考選部研究加強審查機制,邀請兩性工作平等法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參與,於考試規則或用人計畫涉及性別限制時提供意見,並注意「現場履勘」方法運用,詳實審查是否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
二、請考選部函知各特種考試用人機關,於請辦考試或研修(訂)考試規則時如有性別限制需要,應參考歷年來被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接受性別限制成立的案例,詳細敘明理由且符合比例原則。
三、請考選部儘速發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說明近十年來國家考試有關性別比例的實際情形,使社會大眾瞭解全貌。
四、司法特考法警類科分定男女錄取名額部分,目前正由台北市政府審理中,請考選部注意後續動態發展並致函該二機關,請其注意申訴釐清機制,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