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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考試院院會今(30)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簡化發給程序,並規定對於部分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有所貢獻,卻於退休或死亡後始獲頒或追贈勳章、獎章者,可準用本要點發給獎勵金。本案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發布。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是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80年3月7日訂定發布,於85年10月8日再會同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標準表,適用至今,因時空變遷,其規定的獎勵金申請表格式已無法直接作為核銷使用,亦有機關或公務人員對獎勵金申請、審核程序有所建議,因此本次檢討修正部份規定,要點如下:
一、簡化發給程序:
  基於工作簡化,對於公務人員請領獎勵金時,如遺失勳章、獎章等,規定得由服務機關逕依公務人員人事資料或銓敘部勳獎章資料庫資料審核發給,無須繳驗勳獎章證書正本。另刪除軍職轉任人員,對其轉任前所領的軍職勳獎章,服務機關應先函洽國防部查證未曾發給退伍金,始得發給獎勵金的規定。
二、增列準用發給獎勵金對象:
  鑒於部分公務人員於退休或死亡後,始獲頒或追贈其在職期間有所貢獻的勳章、獎章,為期符合本要點意旨,本次增列此類人員可準用本要點發給獎勵金。
三、增列發給因公死亡撫卹金不足的獎勵金: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如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定因公死亡情事,除可依該法從優議卹加發撫卹金外,亦可追贈勳章、獎章,如卿雲、景星勳章、楷模獎章等。由於該等勳章、獎章並未依法令發給功績撫卹金,可依本要點第3點但書規定發給獎勵金,但發給獎勵金時,應扣除已議卹加發的撫卹金,如獎勵金低於撫卹金時,不予發給。
四、刪除政務人員比照辦理規定:
  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單獨立法,且其勳獎章、功績給與已另訂給與標準,本次刪除政務人員比照本要點辦理的規定。
五、其他:
  配合橫式書寫方式,修正發給獎勵金標準表及申請表格式:另關於華冑榮譽獎章、抗戰勝利勳獎章因時空背景變遷已不再發給,因此刪除相關規定;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等,修正公務人員於擔任公職期間所獲頒軍職勳獎章發給獎勵金的相關規定;規定曾獲頒警察獎章的服務年資亦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惟不得重複請領獎勵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