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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三)日通過修正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文,不再將文書格式定為法規一部分,以使訴願決定書、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等三種文書的格式可以配合實務需求彈性調整。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現行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發布,至今未作修正,為配合公文橫式書寫推動方案,並使訴願決定書、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等三種文書的格式可以配合實務需求彈性調整,本次修正該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將這三種文書作為該規則附件的規定刪除,並規定其格式由考試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