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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審議原住民族特考錄取人員可否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學校實施實務訓練一案,決議不得申請分回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三)日審議銓敘部所提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取消分回作業相關措施改進方案研議情形一案,決議仍維持考試院第十屆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施實務訓練。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本案是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住民地區部分鄉(鎮、市)長反應,公務人員考試取消分回作業相關措施,致使人才無法留用,影響業務推動。經銓敘部邀請各相關考試申辦機關及用人機關研商後,建請考試院同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施實務訓練。
  但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發任用,考試院第十屆第十一次會議因此決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施實務訓練,實施至今才二年,而且當初政策考量情事並無變遷,基於制度穩定性、考用配合及公平性考量,考試院院會因此決議,對於該項決議目前尚不宜變更。
  至於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應否增加增額錄取名額及分區分族舉行考試的可行性,院會決議請考選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另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