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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考試院院會今(十六)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條文,明(九十四)年起,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不須再由各主管機關個別請任,全部由銓敘部代為呈請總統任命,以簡化人事作業,提昇行政效能。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本項條文所稱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依照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是指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均應由主管機關,也就是分別由部會或縣市以上層級機關呈請總統任命。因此,過去各機關薦任以上人員擬呈請總統任命時,均須於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由主管機關分別辦理。
  為簡化人事作業,提昇行政效能,銓敘部自本(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開始試辦簡化公務人員請任作業程序,將部分請任人員改由銓敘部於銓敘審定合格後,逕行呈請總統任命,試辦至今成效良好,因此報請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將其中「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均應由主管機關呈請總統任命。」修正為「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此外,並將本項後段關於初任委任官等人員「應由各機關報請主管機關任命之」修正為「由銓敘部函送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明定自發布日施行者,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案擬於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全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