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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十六)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的發起、籌組門檻規定,以利代表全體公務人員權益的協會早日成立,另並降低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成立門檻,以解決其成立困難的問題。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布,並經考試院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該法施行至今,由於各機關發起、籌組、成立協會情形未盡踴躍,為期落實憲法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利,並兼顧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維護,銓敘部參考相關機關及人員意見,研擬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院會,經本次院會審議通過,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項修正草案計修正九條,增訂一條,要點包括:
一、釐清本法的排除適用範圍。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不適用本法,公營事業機構首長、副首長則可適用本法。
二、明定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的法定機關(構)、團體。
三、修正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的發起、籌組門檻規定,以利代表全體公務人員權益的協會早日成立。依本法成立的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中央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總數五分之一時及地方直轄市、縣(市)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三分之一時,即可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四、修正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的成立門檻規定。將原來招募會員人數須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時,始得召開成立大會的規定,修正為「招募會員人數已達八百人或超過機關預算員額數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十人時」,即可召開成立大會。
五、增列多組發起人先後申請立案時的優先受理原則、協會成立期間及逾期廢止立案同意等規定。
六、增列協會候補理事、監事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的但書規定,並刪除協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規定。
七、配合國民大會組織法修正,將本法條文中「國民大會」一機關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