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八條


  考試院院會今(九)日通過修正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八條,適度鬆綁法規,規定在本機關服務滿三年的現職公務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達一定等次,其資歷分別已達規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的行政類職系職務的職系專長,以配合各機關用人需要,並賦予首長合理且彈性的用人權責。本案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前由考試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該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得以其所具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資歷認定其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其他不同職系的職務,不過,本辦法施行後,時有機關反映用人有所困難。
  考試院院會考量機關實際用人需要及首長合理且彈性的用人權責,同時兼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應本專才、專業之旨的立法精神,本次於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八條增列第二項規定,使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官等分別已達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亦即須具備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的科目十學分以上,或曾任一定層級以上工作性質相近職務年資滿一年以上,或最近五年在規定的機關(構)接受性質相近、程度相當的教育訓練一百八十小時以上),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的非技術類職系職務的職系專長。
  此外,為解決縣市以下地方政府用人困難問題,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
一、縣市以下地方政府職務出缺擬請辦考試時,宜儘量列入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辦理。
二、為免縣市以下地方政府職務出缺懸宕過久,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宜增加增額錄取人員名額,且比例不宜過低,以方便地方機關遴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