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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二)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近年來地方特考用人機關提報需用名額逐年增加,但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的法定事由,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使得本項考試錄取員額難以完全符合用人機關需求。為提昇考用配合功能,本次於本規則第七條增列第一項,明定本考試按各錄取分發區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另外,考量政府再造組織精簡是政府既定政策,為因應政府機關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使受特考特用限制轉調的人員得以移撥安置,在不違背公務人員考試法限制轉調年限規定下,本次於本規則第九條增列第二項,明定本項考試及格人員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或學校,因業務調整而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