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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二)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是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該辦法第二條規定,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置委員19人至23人,由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第三條規定,軍公教人員代表共計9人,由銓敘部、國防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團體推派人員組成。第四條規定,軍公教代表任期二年,期滿不得續聘。
  吳秘書長表示,基金監理會軍公教人員代表參與退撫基金監督,除了應追求參與機會均衡,也應兼顧監督經驗累積傳承,使推派更具彈性,因此期滿不得續聘的規定已不符實際需要。不過,院會考量續聘亦不宜毫無限制,續聘一次後參與退撫基金監督共計四年,應屬合宜。至於對於機關團體推派代表二人以上者,為避免期滿同時續聘或同時不再續聘,仍可能發生經驗傳承的斷層問題,因此規定期滿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