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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三條


  考試院院會今(十一)日通過修正「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三條,將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
  考試院吳秘書長英璋表示,現行的「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訂定於民國八十四年,當時因政府未依法訂定發給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數額,為了合理補償早期退休公教人員,而訂定本項辦法。由於本辦法自實施以來未曾修正,有關補償金發給對象的相關規定,已有多處未盡周延。
  例如,公教人員新退撫制度實施以後亡故的公教人員,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均依新制基數內涵(本俸加一倍)標準核給撫卹金,其基數內涵並未包括「其他現金給與」,因此,依補償金發給的意旨,應不得再核給補償金。另外,非依新退撫制度實施前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所定基數內涵核給退休金的年資,以及已領取退休金差額的年資等,亦不得再核給補償金,但本辦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過去銓敘部雖以函釋規定加以補充,並經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二六號解釋在案,仍不免產生爭訟案件。另公教人員相互轉任時,其核給補償金的年資應以何日為限,亦有爭議,因此本次一併進行檢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公教人員補償金的發給年資,以新退撫制度實施前的任職年資,並經依新退撫制度實施前原規定標準計算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者為限。
二、明定非依本辦法所定退休、撫卹及資遣法令規定的基數內涵核給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的年資,以及因機關改制已領取退休金差額的年資,均不得核給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