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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審議行政院及司法院對於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建議修正意見

考試院院會今(九)日審議行政院及司法院對於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建議修正意見一案。對於司法院所建議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具法官資格的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列為草案「準用」對象,院會決議列入草案說明欄中,送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考試院表示,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所通過「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提出建立政務職位制度的目標,考試院為落實政府改造,前於本(九十三)年一月研擬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於五月時函復提出修正建議,另司法院亦於八月十一日致函考試院提出建議。
  由於考試院所擬草案的適用對象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具法官資格的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等,司法院表示,上述人員均具法官身分,與政務人員的概念不完全相容,而且其任命並非以政治性需要為主要考量因素,因此建議將上述人員改為「準用」對象。如考試院未能同意,司法院建議於政務人員法草案中增列「其他法律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具法官資格之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案經今日考試院院會決議,關於司法院建議內容,將列入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二條說明欄中,送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關於行政院建議修正內容,考試院同意部分修正意見,在政務一級職務部分,將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由說明欄移列至條文中明定;政務三級職務部分,於說明欄說明包括監察委員、五院秘書長、政治性任命的駐外大使、代表及本法施行前的特任副秘書長、特任副部長、特任副主任委員等;政務五級部分,於說明欄增列獨立機關(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的委員,並敘明台灣省政府委員、福建省政府委員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局長亦屬政務五級的範圍。
  至於行政院建議刪除「政務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的規定,並建議限縮政務人員僅在「動用行政資源」從事政治活動或相關行為時,始為本法所禁止。這兩項意見,考試院將列入說明欄,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院會通過的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重點包括:
一、政務人員法草案部分:
(一)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或法律規定進用的政治性任命人員。
(二)政務人員職務級別區分為政務一級至政務六級,其中政務一級指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政務二級指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副院長;政務三級指各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者;政務四級指各部政務次長及直轄市副市長;政務五級指部會合議制委員、行政院各部會所屬一級掌理政策決定或國家安全維護機關的首長,及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副縣(市)長、總統府、行政院的政務顧問,其中總統府及行政院政務顧問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二十一人及十七人;政務六級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三)現職為特任、特派及或比照簡任官等職務各級政務人員,於本法施行後得逕行適用本法有關政務人員級別的過渡規定。
(四)政務人員提名或任命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查核。
(五)政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的行為。
 2、發起、主辦、幫助、參與以暴力破壞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或抗議。
 3、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加損害於他人。
 4、利用職權、公款或職務上持有、獲悉的秘密消息,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
 5、經營營利事業或投資於屬其服務機關監督的營利事業。
 6、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的營利事業而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營利事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7、與各種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8、其他法定禁止或限制的行為。
(六)政務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募款的活動。
(七)政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在辦公場所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
 3、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4、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的行為。
(八)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於任職期間,除應遵守前述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外,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或活動:
 1、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職務。
 2、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3、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4、於規定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
 5、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6、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7、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九)政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置外,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予以處罰。
二、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部分:
(一)本條例以政務人員法所定政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二)政務人員的俸給分月俸、政務加給。其中政務人員的月俸,政務一級以一千六百點計給,政務二級以一千二百點計給,政務三級以一千一百點計給,政務四級以九百點計給,政務五級為七百三十點計給,政務六級以六百七十點計給,月俸額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訂定;政務人員的政務加給給與辦法,依所任職務的業務性質與職責程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
(三)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