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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九)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
  考試院表示,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曾由行政院會銜考試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由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應於基準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因此行政院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相關機關等重行擬具本項暫行條例草案,共計二十一條條文,就行政院有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等相關配套措施加以規範。
  為因應政府改造需要,本條例特別放寬受「特考特用」的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調任」的限制,以使其順利接受移撥,並規定移撥新職應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
  另為鼓勵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而自願退休或資遣,以達成人事精簡目的,草案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任職須滿二十五年始得自願退休的規定,予以調降為二十年。另增加任職滿十年且年滿五十歲,以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均得辦理自願退休。
  考試院表示,行政院組織調整案是以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為實施基準日,為了希望基準日開始後,各機關即能配合其調整後的業務職掌,以新組織名稱、編制展開運作,從而展現政府改造的階段性意義,本草案明定辦理自願退離的期間為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核定於政府改造組織調整基準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的一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的公務人員,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的俸給總額,其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每延後一個月減發十二分之七個月的俸給總額,遞減至一年期滿,不再發給,以提升自願退離的誘因。而對於接受移撥的公務人員,亦在任用、俸給、住宅輔購、福利互助、宿舍借住及訓練進修等各方面,給予周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