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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的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並非外界所稱,於大陸地區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即停止領受月退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一)日在就職二週年記者會中表示,支領月退休(職)給與的退休公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如未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始停止其領受月退休(職)給與的權利。本項規定並非如外界所稱,赴大陸地區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即停止領受月退休(職)給與。
  過去為了辦理支(兼)領月退休(職)給與的退休公務人員,經許可赴大陸地區並在大陸地區定居者的相關事項,銓敘部曾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的相關規定,報由考試院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核定發布「退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定居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注意事項」。
  之後兩岸條例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將第二十六條「定居」修正為「長期居住」,並規範未依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領受退休給與的權利,待其經依規定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恢復。為配合這項規定,銓敘部乃依該條例授權規定,擬訂「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報請考試院核定發布。
  兩岸條例中所規定的「長期居住」一詞,在該條例施行細則中界定為「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而依據兩岸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支領月退休(職)給與的退休公務人員如擬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並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職)給與的權利。以後如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後,即可自其戶籍遷入登記日起恢復其領受月退休(職)給與的權利。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是根據新修正的兩岸條例授權規定訂定,為針對支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重要規範,非外界所稱,赴大陸地區居住逾一百八十三天,即停止領受月退休(職)給與並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