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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名稱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並修正全文


  考試院院會今(十九)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規則」名稱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並修正全文。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修正是為落實憲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對原住民族的照顧,及參酌考試院舉辦多次原住民族文官考銓問題研討會及座談會中各界對於原住民族考試的興革意見,以建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考試制度。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列一、二等考試,並配合訂定一、二等考試的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及考試成績計算標準等。一等考試設置一般行政等三科別,二等考試設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等八科別。
二、三等考試增訂文化行政、交通行政、電力工程、環保技術等四科別,各科別應試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綜合知識測驗(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四等考試增訂文化行政、教育行政、農藝、地籍測量、家政等五科別,各科別應試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正為「綜合知識測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概要)」;五等考試增訂圖書館管理、電子工程科別,各科別均增列應試科目「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三、考量原住民族身高的特殊性,參照警察特考條例酌予放寬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體格檢查的身高標準為男、女生不及158公分者,始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四、擴大本考試及格人員的分發機關為: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及其所屬機關(構)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