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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十九)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將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修正是為配合國家重點科技發展、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的需要,並配合「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現任公務員以借調方式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有關借調期間,不受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限制」等規定,修正本辦法中有關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等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修正應予留職停薪的事由包括「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
二、配合兵役法第十六條及相關法規有關應徵義務役及替代役役期,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的規定。
三、為保障本辦法施行前已核准留職停薪人員的權益,本辦法原訂有過渡期間的規定,由於目前已無這類人員,因此刪除本辦法過渡期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