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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院會今(十二)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及附表二,增列考試科別並修正部分應試科目,以配合用人機關業務及國際化所需。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是為因應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組織,並正值智慧財產權制度邁向國際化時刻,專利商標審查人員更應廣為熟悉與認識相關國際條約,另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修正本項考試規則相關規定,重點包括:
一、配合用人機關對於藥學方面專利案件審查的需要,於二等考試增列藥學檢驗科。
二、各等別、各科別的專業科目「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修正為「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三等考試商標審查科別的「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修正為「商標法規(包括商標法、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商標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商標部分、商標法條約)」。
三、配合命題規則的規定,將各等別、各科別的普通科目「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修正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四、因應國際化趨勢,將二等考試各科別的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五、為因應專利案件、商標案件審查的需要,修正部分類科的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