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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九)日審議行政院函送的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本案加強照護因公傷殘或殉職警察人員及其遺屬的政策,院會均表支持,經考量本案事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保障等重要人事法制,前經審查決議增列因公傷殘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得不予照護或降低照護等規定。行政院同意配合修正相關條文再度函送請考試院同意會銜,本案考試院院會依行政院重行函送的草案同意會銜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行政院本次函送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四條條文,其中第三十五條僅文字修正,以使原授權規定更臻明確;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修正第三十六條等條文,分別增訂有關警察人員因公傷殘者給與終身照護、殉職者子女由政府負責教養的規定,並授予內政部訂定殉職警察人員子女教養及因公傷殘死亡警察人員發給慰問金相關辦法的法源依據。
  對於本草案考量警察人員職務特殊性質,彰顯並落實政府加強照護因公傷殘或殉職警察人員及其遺屬的政策,考試院院會考試委員均表支持。又考量本案事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保障等重要人事法制,經交付審查後,決議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一條,增列因公傷殘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得不予照護或降低照護的但書規定,並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授權「辦法」的訂定機關,均修正為「行政院」等,以資明確周延。
  行政院對於上述考試院審查會決議表示同意,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及說明文字再度函送請考試院同意會銜。本案考試院院會依行政院重行函送的草案同意會銜並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