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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十八)日通過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減列本項考試應試科目,並規定其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的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錄取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二、參酌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委任升等考試的應試科目數,將員級晉高員級的應試科目由八科減為六科;佐級晉員級由七科減為五科;士級晉佐級由五科減為四科,其中士級晉佐級國文科並配合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增加列考公文。
三、原技能測試的應試科目,為各事業機構現職人員原已具備的核心工作能力,經考量無列考必要,因此予以刪除,並配合各職務所需要的核心工作能力修訂應試科目。
四、增列「報考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船舶駕駛、輪機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有各該等級類科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始得報考」的規定。
五、配合陽明海運公司及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廢止附表三「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水運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及附表四「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民航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六、明定各科別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應按選試科目提報缺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的應考人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