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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考試院院會今(十八)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將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現行「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自民國六十六年發布施行,至今雖歷經五次修正,但標準表內部分單位名稱、官職等及職稱等已不合時宜。另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成立及警消分立後,海岸巡防機關及各級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者,目前仍適用前項標準表,在海巡、消防機關未另定危勞職務降齡退休標準前,為免海巡、消防人員降齡退休失其依據,亦須有所規範。
  本次即為因應上述需要,訂定「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條文共計四條。有關本標準的適用職稱及自願、命令退休年齡規定,分為二類:第一類為一般性,即以職稱認定降低退休年齡標準,但於備考欄內加註除外規定。如大隊長職稱得降低退休年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五十五歲;命令退休年齡降為六十歲),但船舶大隊長暨警察教育機關的大隊長,則排除適用。
  第二類則針對特定警察機關、單位中的部分職務認定降低退休年齡標準,但部分職稱於備考欄中加註予以排除,如台灣省縣(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長職務得降低退休年齡(自願退休年齡降為五十五歲;命令退休年齡降為六十歲),但對於辦理業務的第一組組長,則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