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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六條及第九條


  考試院院會今(十一)日通過修正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及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擴大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範圍,並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的考試錄取人員,如果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結果不適任,應予調整職務或改行分配。本案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範圍,已從現役軍人擴大到因服兵役、進修碩士以上學位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而保留錄取資格者,則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申請補訓。本次即配合這項規定修正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六條。
  另依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至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進行實務訓練之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如查核通過,即通知報到訓練;查核不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應改分配至其他不須辦理特殊查核且性質相近的職務,本次即配合這項規定修正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