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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考試院院會今(四)日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將會銜行政院發布,並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日期,追溯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經總統明令公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銓敘部因此依本條例授權規定,研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草案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草案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並獲通過。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共計十六條條文,重點包括:
一、明定本條例施行後給與離職儲金的政務人員,其於轉任政務人員前曾任軍職、公務、教育人員、其他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的範圍。其中軍職指常備軍官、士官及士兵,公務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並經銓敘合格的有給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則指適(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任的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
二、明定非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的政務人員,無須按月撥繳公、自提儲金。
三、明定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如有曾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時,符合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除於轉任前已辦理退休(職、伍)或保留年資外,應於轉任政務人員一個月內,由各該人員的原服務機關(構),函請退休(職、伍)案件的核定機關(構),以其轉任前最後職務等級(階)及待遇標準,辦理退休(職、伍)。至於未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於轉任政務人員一個月內,得依其轉任前原適用的資遣法令規定的給與標準核給一次給與,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於日後再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依各該退休(職、伍)法令辦理。駐外人員於辦理前述事項,必要時得延長為三個月。
四、明定政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等因公傷病,及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情事等認定標準。
五、明定政務人員再任有給專任職務及契約進用按月支領固定工作報酬的全職職務,或再任由政府捐助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相關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的優惠存款,直到原因消滅時恢復。
  另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規定,政務人員於退職(撫卹)時,就其曾受有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情事,增加三千六百元至六萬元不等的給與;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規定,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時,如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月俸的殮葬補助費,如入棺土葬者,則補助五個月月俸的殮葬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