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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審議高雄市家暴中心主任列等及訂定高雄市市立圖書館社教館等機關組織編制等案


  考試院院會今(十二)日審議高雄市政府函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復有關其所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職務列等,及高雄市市立圖書館、社會教育館等機關組織編制等案,決議請銓敘部就三個機關首長列等,邀請相關機關研擬同層級機關相當職務列等的具體衡量標準後再另案陳報考試院審議,同案其餘組織編制部分,則同意照銓敘部所擬意見通過。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高雄市政府擬將上述三個機關首長職務由原列「薦任第九職等」改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經銓敘部擬具甲、乙兩案提報院會審議(甲案:列薦任第九職等;乙案: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考試院院會考量本案事涉同層級機關首長及相當職務列等的衡平問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列等應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訂定,惟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缺乏衡量標準,因此請銓敘部先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所定職務列等的訂定考量因素,研擬具體衡量標準後,再另案提報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