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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教員工安全維護辦法」為「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考試院院會今(十二)日審議通過修正「公教員工安全維護辦法」為「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規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辦公場所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應採取必要措施;公務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各機關應採取適當的防疫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以維護公務人員健康。全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現行公教員工安全維護辦法是由考試院依職權會同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由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已明定本辦法的授權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即依據這項規定並配合實務運作需要,擬具修正案報經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
  修正後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重點包括:
一、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的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性別、身心障礙等因素的特殊需要。
二、規定各機關應依規定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對於辦公場所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妥為規劃,並隨時維護及檢修,以確保公務人員安全。
三、增列各機關應告知並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可能引起危害資訊及標準作業流程,建立預防危害的相關安全資料或手冊,並提供相關預防危害的標準作業流程,以預防危險發生。
四、規定各機關對於經常暴露於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環境的公務人員,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
五、規定各機關發現公務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採取適當的防疫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六、增訂公務人員得請求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如不服請求結果,可依法提起救濟。
七、明定危害事故檢討改進規定。
八、規定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及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及軍職人員,均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適用或比照本辦法人員的眷屬,如因該等人員執行職務致遭受侵害時,亦得由各機關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