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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告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期限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其銜接的法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考試院院會今(五)日審議通過公告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並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的施行期限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且其銜接的法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經總統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明令公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考試院院會因此決議會銜行政院公告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