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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考試院院會本(五)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明定在委託經營評選條件下,受託經營國內、外投資運用項目業者的明確申請標準,並增訂保管機構的資格條件、與保管機構簽定委任保管契約的基本內容等,另增訂得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協辦遴選、考核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等。全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是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並由考試院及行政院會銜發布,至今已逾六年。由於近年經濟情勢變化頗大,委託經營辦法部分條文內容及用語,應配合相關法源及基金實務運作需要予以檢討修正。為廣納各方建言以使委託經營業務更臻完善,主管機關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曾多次召開公聽會、研商會議及舉辦委託經營研討會,對委託經營辦法內容進行全面修正。
  新修正的委託經營辦法合計修正十條,新增三條,刪除一條,要點包括:
一、明定於委託經營評選條件下,受託經營國內、外投資運用項目業者的申請標準,以因應本基金辦理國內、外委託經營業務所需。
二、增訂受任保管國內、外委託經營業務資產機構的資格條件。
三、增訂受任保管機構的遴選方式。另增加評審小組中專家學者所佔比率,以借重專家學者的專業知能。
四、增訂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及聘請專業律師的規定,並將其所需費用視為委託經營的交易成本。
五、增訂在相關法令無禁止規定時,為確保基金安全及收益並賦予受託機構相當的責任,得與受託機構約定最低保證收益及損失賠償條款。
六、修正受託機構取得不經評審續約的決定權改由基金管理會主動。為求能更公正、客觀評定受託機構的操作表現,將得不經評審與受託機構續約資格的績效評定方式及期間明訂於委託契約。
七、明定為辦理國外委託經營所需,契約文字須以中文為準,不強制契約解釋須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及配合實務將不得從事複委託之行為,予以修正。
八、增訂與保管機構簽定委任保管契約的基本內容。
九、增訂委任保管機構違約行為的處置及每日應提供資產變動情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