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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將採行電子計算器證明標章制度,未來應考人使用的電子計算器需具有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


  國家考試部分科目因作答需要准許應考人攜帶及使用電子計算器,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考選部將採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證明標章制度,未來應考人使用的電子計算器需具有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方可使用。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九)日通過「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將由民間團體、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辦理標章審議核發及其管理、監督等事宜。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部分國家考試科目為配合作答需要,准許應考人攜帶及使用電子計算器輔助作答,為避免應考人藉電子計算器舞弊而影響考試公平性,考選部前曾邀集資訊學者專家訂定國家考試得使用的電子計算器功能標準,自民國八十年九月起,規定應考人攜帶的電子計算器,以具有+、-、*、÷、%、√、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等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Non-programmable)為限。
  由於科技產品日新月異,電子計算器功能不斷創新,應考人自備的電子計算器機型功能繁多,考試監場人員並無足夠專業知識辨識是否符合規定,考選部經多方考量,函詢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相關電子公會等意見,並徵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另參酌其他機關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等機關作法,擬依據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採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證明標章制度,由應考人自行購買具有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的電子計算器參加考試。
  考試院為利本標章核發使用申請案的審議作業,依據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民間團體、相關機關、考選部及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受理電子計算器廠商申請,凡經審議其功能規格符合考選部規定的電子計算器,即得於使用期限內使用本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