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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十五)日通過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規定政務人員俸給包括月俸及政務加給,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本案將送請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為建立政務人員俸給法制,考試院前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會銜行政院將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因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完成三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次屆不予繼續審議。銓敘部經配合相關法律修正及實際情勢變更,重新檢討修正該草案,再報請考試院審議,草案內容重點包括:
一、本條例以政務人員法所規定的政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二、政務人員俸給包括月俸、政務加給。
三、各級政務人員的月俸,政務一級按一千六百點計給,政務二級按一千二百點計給,政務三級按一千一百點計給,政務四級按九百點計給,政務五級按七百三十點計給,政務六級按六百七十點計給。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訂定;政務加給則依所任職務的業務性質與職責程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政務加給給與辦法予以規範。
四、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其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五、有給職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準用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