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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十五)日審議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有系統的條列政務人員職務級別、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懲處、俸給、福利及離職等,並適度規範政務人員部分政治行為以達行政中立,另明定民選地方首長準用本法中有關政治活動及行為限制的部分規定。本案將送請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我國現行公務人員法制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任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等法律,是以常任人員為適用對象,對於政務人員的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權利與義務等事項,尚無統一完整的法律規範。
  近年來我國政黨政治迅速形成與發展,對政務人員的進退、行為分際、責任範圍及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完整的規範,已經刻不容緩,銓敘部因此積極研擬政務人員法草案,並曾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惟未能於立法院第四屆會期完成三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次屆不予繼續審議,因此銓敘部配合相關法律修正及實際情勢變更,再重新檢討修正,報請考試院院會審議,以建立政務人員法制,草案內容重點包括:
一、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的政治性任命人員。
二、政務人員職務級別,區分為政務一級至政務六級,其中政務一級指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院長及其相當職務,政務二級指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副院長,政務三級指各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政務四級指各部政務次長及直轄市副市長,政務五級指部會合議制委員、行政院各部會所屬一級掌理政策決定或國家安全維護機關的首長,及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副縣(市)長、總統府及行政院政務顧問,政務六級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三、政務人員提名或任命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查核。
四、政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的行為。
(二)發起、主辦、幫助、參與以暴力破壞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或抗議。
(三)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加損害於他人。
(四)利用職權、公款或職務上持有、獲悉的秘密消息,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
(五)經營營利事業或投資於屬其服務機關監督的營利事業。
(六)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的營利事業而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營利事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七)與各種團體或個人從事不法利益交易活動。
(八)其他法定禁止或限制的行為。
五、政務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的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募款的活動。
六、政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在辦公場所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四)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的行為。
七、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於任職期間,除應遵守前述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外,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或活動:
(一)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
(二)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三)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四)於規定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
(五)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六)為支持或反對特定的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七)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八、政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置外,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如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