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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成立訓練進修協調會報,有效整合訓練資源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九)日在歲末記者會表示,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三條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建立訓練資源通報、資源共享系統,該二機關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訂頒「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協調會報設置及實施要點」。依該要點第四點規定,協調會報以每六個月舉辦一次為原則,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保訓會輪流擔任召集機關。
  姚院長表示,第一次協調會報由保訓會召集,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舉行,會中就各機關所提有關行政中立訓練、學習資訊系統、觀摩學習活動、全國訓練機關(構)整併等議題,進行熱烈討論;第二次協調會報輪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召集,於同年十二月一日舉行。
  以上兩次協調會報,各議題均透過與會人員的充分討論,逐一獲得共識。其中,在推動全國訓練機關(構)資源有效運用方面,獲致下列具體共識:
一、訓練機關(構)資源整合採取區域責任制,將全國訓練機關(構),依所在位置劃分為北、中、南三區,並區分為主要支援機構及輔助支援機構。
二、主要支援方式分別為委託訓練、租借場地訓練及隨班訓練等三種方式。
三、作業方式係由保訓會建置全國訓練機關(構)協調平台網站,提供各訓練機關(構)檔期、訓練容量、場地設備、訓練班次、課程配當、訓練班所連絡方式及訓練需求表格等資訊,各機關(構)學校如有訓練需求,可利用前開訓練需求表,將訓練需求傳送保訓會,由該會負責彙整並協調訓練機關(構)提供訓練;訓練需求機關亦可依訓練需求直接向區域內各支援訓練機關(構)接洽辦理訓練事宜。
四、在訓練費用方面,委託訓練費用應儘可能配合被支援機關(構)預算經費辦理;場地租借費用,原則以所訂出借場地設備費用標準八折計算,隨班訓練儘量免費或酌收基本費用。
  保訓會目前已依據上開共識內容,擬具「訓練機關(構)支援各機關(構)辦理訓練作業注意事項」,並積極規劃建置全國訓練機關(構)協調平台,以期全國各訓練機關(構)的訓練資源有效運用的機制早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