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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積極研修「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修正草案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九)日在歲末記者會表示,銓敘部為配合政府改造委員會通過的契約性職位制度,正積極規劃研修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草案,近期內將陳報考試院審議,並建議在函送立法院審議時,同時撤回原送審議的「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姚院長表示,為落實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專業績效人事制度研究分組所提「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銓敘部現正積極研修「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本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將可建立彈性並具有活力的聘用制度,使政府各階層人力的運用具有更彈性化的管道,並促進政府機關人力資源多元化,以提昇政府行政效率。本條例修正的重點如下:
一、為期明確界定行政機關聘用人員的屬性,明定增訂聘用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二、聘用人員職務性質分研究性、專業性、技術性及行政性四類,並明確界定聘用人員所擔任的工作分為編制內聘用工作與編制外聘用工作二大部分。
三、為避免對現職常任人員衝擊過大,採漸進方式,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的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四、為避免衝擊常任文官的制度及權益,明確規定各機關編制內聘用職務的人員,得兼任機關主管職務,至其所具等級條件、兼任範圍、人數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則另以辦法定之。
五、各機關新進聘用人員時,應公開甄選,以達成公正用人的目的,並避免滋生任用私人的弊端。
六、明定聘用人員離職儲金給與事項,並適度提高提撥費率,以增加其離職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