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今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修訂程序由該公司董事會決定


  考試院院會今(八)日審議通過今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訂定或修正程序,將由該公司董事會決定,該公司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案件也不須再送銓敘部辦理。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依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前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的現職人員轉調該公司者,如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因此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以上人員原應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訂定或修正程序也應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
  不過為了業務實際需要及為簡化任用審查程序,行政院建議比照過去中華電信公司的前例,將中華郵政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訂定或修正程序,由該公司董事會自行決定,不需再陳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該公司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案件,也不須再送銓敘部辦理。
  考試院院會經考量該公司設置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促使該公司經營企業化及自主化,因此決議同意行政院建議, 賦予中華郵政公司較大經營自主權。